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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健与张斌、金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健,张斌,金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684号原告:平健,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张斌,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金梅华,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健与被告张斌、金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斌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被告张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被告金梅华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张斌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时出具借条1份,并由被告金梅华提供担保。被告张斌取得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原告,被告金梅华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健借款3万元;二、被告金梅华对被告张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斌、金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姬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