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许青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许青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回龙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许青健,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许青健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2016)川018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青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青健罚金2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2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胥道全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