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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绍兴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绍兴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451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以东、华齐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1460527006。法定代表人:李建江。委托代理人:骆孝龙,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兴联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693514033。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大喇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