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与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龙虎、党敏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龙虎,党敏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焦茂盛,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韩龙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河滨路3号。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龙虎,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被执行人党敏阁,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龙虎、党敏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龙虎、党敏阁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龙虎、党敏阁履行判决义务返还承兑汇票差额部分6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3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党敏阁银行账户有存款153800元,我院及时予以扣划,兑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未发现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韩龙虎、党敏阁暂无履行能力,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韩龙虎、党敏阁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51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合阳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铜川市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龙虎、党敏阁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