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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822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崇山,组织机构代码:761488063。法定代表人:王瑶法。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7536283。法定代表人:潘雪琪。本院于2016年12月08立案执行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2016)浙0822执2755号追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