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越勇鑫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迈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越勇鑫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迈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896号原告深圳市越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新娥。委托代理人郭月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特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耀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越勇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迈特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