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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国荣、赵铭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陆国荣,赵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860号申请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国荣,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赵铭香,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国荣、赵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424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6610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3月9日至今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3月9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于X年X月X日冻结了…);4、2017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陆国荣名下新A281**解放牌车辆的手续;5、2017年4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陆国荣、赵铭香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唐山路100号“上海城”住宅小区A-20楼1单元1803室房产手续。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国荣、赵铭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陆国荣、赵铭香承诺于2017年8月29日给付案款10000元、10月30日前付清余下全部案款及执行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国荣、赵铭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642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