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