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大武与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武,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武,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第7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000010054。法定代表人:谭发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大武与被执行人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代理审判员 黄龙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