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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司惩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光旭与张体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49号被拘留人:张光旭,男,1959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张体修申请执行张光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光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光旭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