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光旭与张体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49号被拘留人:张光旭,男,1959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张体修申请执行张光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光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光旭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