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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社玉与罗显英、罗邦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社玉,罗显英,罗邦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233号原告:龙社玉,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辉,系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显英,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告:罗邦添,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1506房自编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29063794。负责人:吴杰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龙社玉与被告罗显英、罗邦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龙社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社玉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社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龙社玉负担。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诗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