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莫怡明与莫亚谋、陈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怡明,莫亚谋,陈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419号之二原告:莫怡明,男,193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莫亚谋(曾用名:莫永谋),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明珍,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莫怡明与被告莫亚谋、陈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2日向原告莫怡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莫怡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怡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14元,减半收取4057元,由原告莫怡明负担。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怡明负担。审 判 长 何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红书 记 员 柯松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