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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建德、杨喜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德,杨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德,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杨喜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一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德与被执行人杨喜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50631.26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50631.26元。因申请执行人赵建德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喜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杨喜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建德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建德在被执行人杨喜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