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728号原告:李文明,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兵州。委托代理人:张惠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南沙河路东。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诉被告内蒙古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李文明。案件受理费576元退还原告李文明。审判员 张永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