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建红与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红,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306号原告:姚建红,女,汉族,1981年8月31日出生,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被告:李静,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林嘉,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原告姚建红与被告李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建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红撤回对李静的起诉,剩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