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民初1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151号之四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梅春鹏,男,1976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梅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北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6********。变更保全申请人:郭宝叶,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梅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北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7********,系被告梅春鹏配偶。委托代理人任吉杰,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潘钧,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原告潘钧与被告梅春鹏、郭宝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赣0429民初151号之三民事裁定,查封被保全人梅春鹏名下的房产浔1000098800房产,被保全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被保全人名下车辆为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梅春鹏名下的赣G×××××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梅春鹏名下的房产浔1000098800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