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鹏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76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鹏,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94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梁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梁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梁鹏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梁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梁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鹏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9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涛代理审判员 徐艺颖代理审判员 张昌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