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申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申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波,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军。再审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另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彼此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 浙审 判 员 缪 蕾代理审判员 茹 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