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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游志高与眉县美阳大酒店中餐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志高,眉县美阳大酒店中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游志高,男.被执行人眉县美阳大酒店中餐部。法定代表人龚立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游志高与被执行人眉县美阳大酒店中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游志高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眉县美阳大酒店中餐部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