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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王志伟、寇荣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文,王志伟,寇荣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489号原告:刘汉文,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志伟,男,生于1962年12月5日,蒙古族,住邓州市。被告:寇荣超,男,生于1953年7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汉文诉被告王志伟、寇荣超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汉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文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王志伟、寇荣超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刘汉文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