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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永与郑立荣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郑立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571号原告:郑永,男,193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东,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郑立荣,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郑永与被告郑立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郑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永负担。审判员  焦勇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