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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国珍与周海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珍,周海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23号原告:王国珍,女,195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607291568,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海糖路1号海糖小区*号楼***室。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宏,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1********,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牌楼路***号。原告王国珍与被告周海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王国珍丈夫周来军于2017年1月24日去世,周来军父母均已去世,原、被告二人系周来军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周来军生前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176.18元(开户人周来军、身份证号232321195708241519、账号630080121000729007),现原、被告因继承该笔存款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国珍丈夫周来军(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5708241519)生前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176.18元(开户人周来军、身份证号232321195708241519、账号630080121000729007)由原告王国珍继承并支取。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国珍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