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3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商某某,男,1991年8月9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