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执字第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会理县洪川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渝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理县洪川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渝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执字第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会理县洪川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白鸡乡洪川桥。法定代表人:刘坤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会理县渝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绿水乡白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唐苛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会理县洪川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会理县渝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5)川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第一项:撤销本院(2012)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川凉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李 珺代理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