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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起彻与丁玲、郝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起彻,郝长林,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起彻,男,195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郝长林,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丁玲,女,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秦淮区。周起彻申请执行郝长林、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长林、丁玲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华银路17号x室与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128号伯爵山庄x室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丁玲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华银路17号x室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郝长林、丁玲名下位于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128号伯爵山庄x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瀚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