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诚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鹏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诚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鹏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武汉义普精镀有限公司,武汉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武汉恒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武汉奥科电子有限公司,武汉美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更佳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武汉军民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行初25号起诉人:武汉诚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涂青。起诉人:武汉鹏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邓俊辉。起诉人:武汉义普精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孙艳霞。起诉人:武汉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任雅勋。起诉人:武汉恒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师美。起诉人:武汉奥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起诉人:武汉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桂勇。起诉人:武汉更佳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刘清芬。起诉人:武汉军民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团结路九号。法定代表人:刘怀胜。上述九家单位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平,上海天尚(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起诉人武汉诚昌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在诉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有限公司行政回复一案的诉状中称:原告于2007年12月经第三人招商引资进入到其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初期,原告满足招商引资的各项条件,并与其签订了《入园协议》。2017年2月26日,第三人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提交《关于高科表面园转型发展有关工作的请示》。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限定经营上限时间及拆除设施、断水断电等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权益的回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请求依法撤销《葛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高科表面园转型发展有关工作的请示”等请示的回复》;(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葛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高科表面园转型发展有关工作的请示”等请示的回复》是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有限公司请示作出的回复,并非对起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诚昌科技有限公司等九家单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黄剑萍审判员 向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