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港富阳永安防火卷帘门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港富阳永安防火卷帘门经营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集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53488H法定代表人:黄征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蔡益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港富阳永安防火卷帘门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盐场工业小区102室。经营者:郭春霞,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陈金珍,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瑶,福建磊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泉港富阳永安防火卷帘门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5民初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都应是上诉人工程所在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特级无机双帘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按甲方通知生产后10天内供货到工地……合同总涉及产品额所有权自产品交付使用时起转移��但甲方未按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中所涉及产品属于乙方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泉港富阳永安防火卷帘门经营部起诉要求上诉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安装款,本案争议标的未给付货币,且无证据体现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有约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泉港富阳永安防火卷帘门经营部作为接���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连晓东审判员 董耿瑜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巧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