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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庆玖与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玖,潘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623号原告:刘庆玖,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利,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审理原告刘庆玖与被告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借款付给原告,原告刘庆玖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玖撤回对被告潘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庆玖负担。审判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