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恢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XX、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执行人:何川,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郡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严辉昌,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川、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何川名下的冀A×××××丰田普拉多抵顶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借款本金171800元、逾期付款利息8160.5元、诉讼费及保全费3288元、执行费2649元共计185897.5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