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至5月8日,被告人周某先后窜至永济市张营镇冯营村的胡某家、蒲州镇西文学村的郭某某家、北文学村的赵某家、张营镇张营村的胡某某家,盗窃一部小米手机、一枚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一个金吊坠、一部VIVO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6000余元现金。后将小米手机以350元转卖他人。案发后,除小米手机以外其余赃物被追回,已发还失主。经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10233元。同时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不持异议,并有失主胡某、郭某某、赵某、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现场图及现场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周某曾经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原惠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