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来英与蒋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来英,蒋金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289号原告:金来英,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蒋金美,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来英与被告蒋金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来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