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谈昌强、贾祥帅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祥帅,谈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2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祥帅,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2010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2016年8月10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谈昌强,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祥帅、谈昌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贾祥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谈昌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贾祥帅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贾祥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贾祥帅、谈昌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贾祥帅、谈昌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祥帅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祥帅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明审 判 员 金昌伟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万琨书 记 员 韩梦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