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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党娟娟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娟娟,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娟娟,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常长锁,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党娟娟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3万元及利息,案件申请费1520元,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65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已对其位于大荔县城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对王艳银行存款9600元予以划拨,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被执行人王艳的房产正在进行评估,由于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