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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京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京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京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物资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京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杰,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京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杰有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