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荣县凯达摩托车行与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凯达摩托车行,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凯达摩托车行。住所地荣县旭阳镇二佛路189-193号。负责人:穆祥惠,车行投资人。被执行人:罗明,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凯达摩托车行与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罗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县凯达摩托车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明及其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