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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丁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733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灿,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红、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丁灿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沿丰收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民主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丁灿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10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丁灿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样酒精度含量检测结论告知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丁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丁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时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