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军、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军,张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078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军,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鑫,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军、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