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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2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白新朝、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新朝,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新朝,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白新朝申请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张建国归还白新朝借款95万元及利息。白新朝于2016-10-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有房产一套已经查封、但因一套房产不便处置,有车辆已经查封档案手续(该车已经抵押给他人),被执行人自动缴纳1万元现金。除此之外,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执1273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