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徐某甲,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徐某甲偿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5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5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