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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耀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260号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杨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佳,女。被告:钱耀辉,年籍不详。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耀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钱耀辉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风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