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瑞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5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华,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有人从事毒品活动。当日20时许,民警吕某某、陈某某及辅警王某某至上址进行检查,在民警出示了工作证后,被告人王瑞华拒不配合检查,激烈反抗并将民警吕某某的胸部抓伤,后被民警合力制服,在其家中查获三小包白色晶体。经检验及称重,其中二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3克。经鉴定,民警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瑞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毒品被依法扣押并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查获毒品照片、验伤通知书及民警伤势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被告人王瑞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华采用暴力方法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瑞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瑞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