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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秋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秋龙,邓伟建,袁丽红,曾长军,周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335号。法定代表人:吴立德,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方元发,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秋龙,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邓伟建,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袁丽红,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曾长军,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小芬,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秋龙、邓伟建、袁丽红、曾长军、周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9824.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长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曾秋龙名下坐落于龙泉市芳野村125号的房子,经核实该房产土地是集体用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邓伟建、袁丽红、周小芬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条件具备,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