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徐梅、付壹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徐梅,付壹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20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91835470XH。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分行行长。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6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男,满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该分行职工,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莹,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系该分行职工,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梅,女,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国工商银行普洱分行职工,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付壹境,男,汉族,1998年1月28日出生,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被告徐梅、付壹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壹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撤诉申请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付壹境的起诉。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