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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州双胜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澄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双胜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双胜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舒维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张颖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章云峰,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钢材款477662元;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金占用费82488.12元;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2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及案件受理费11363元;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2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并到贵定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房屋登记情况及了解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正荣审判员  杨吉先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