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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聪毅与西安市碑林区尚品黄记煌休闲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聪毅,西安市碑林区尚品黄记煌休闲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聪毅,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尚品黄记煌休闲餐厅。经营者:李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黄聪毅与西安市碑林区尚品黄记煌休闲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黄聪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尚品黄记煌休闲餐厅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尚品黄记煌休闲餐厅(李亚)从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黄聪毅4000元整。分六个月支付完毕。总金额以欠条减收条为准。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1667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