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6执503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付亿兆、杨生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亿兆,杨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503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付亿兆,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杨生奇,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关于付亿兆申请执行杨生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生奇在华夏银行1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24.76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生奇在华夏银行1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3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