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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庞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庞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1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93582652D。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春林,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上诉人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形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汪满田茶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奥审判员  宋莉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