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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庞龙、姚XX、付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庞龙,姚XX,付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304号原告:王平,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庞龙,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XX,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付雯,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平与被告庞龙、姚XX、付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和住址,向三被告邮寄送达应诉等材料后,被告庞龙的材料以“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本院认为,按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的住址,未能向被告送达,应视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2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廉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