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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3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7Y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牌县泷泊镇紫金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双牌县交警大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湘M7Y1**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笔录、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17]醇检字第985号乙醇检验报告书、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已缴纳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乔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凤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