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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兴屏、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屏,金红霞,陶宏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967号申请人:李兴屏,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金红霞,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陶宏庆,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李兴屏与被申请人金红霞、陶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兴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金红霞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街道闽江大道XX号三迪凯旋枫丹X#X单元房产[权证号:R字XXXXXXX],以价值人民币213,250元为限。申请人以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街道闽江大道XX号三迪凯旋枫丹X#楼X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兴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金红霞名下坐落于福州市××街道××大道××三迪凯旋枫丹X#X单元房屋所有权[权证号:R字XXXXXXX]。二、冻结登记在李兴屏、××下××于福州市××街道××大道××三迪凯旋枫丹X#楼X单元房屋所有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XXXX-××号]。上述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87元,由李兴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芙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梦怡 微信公众号“”